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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8601执15号之一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8601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梅子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千二百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邸雪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