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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民初409号

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409号原告徐某某,女,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路。委托代理人李建冰,男,系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御驾宫。委托代理人刘金涛,男,系永寿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治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