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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505号

杨海螺与任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海螺,任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505号

原告:杨海螺,住伊宁市,职业不详。

委托代理人:薛小明,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轩,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温晓军,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螺诉被告任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杨海螺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杨海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