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505号
原告:杨海螺,住伊宁市,职业不详。
委托代理人:薛小明,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轩,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温晓军,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螺诉被告任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杨海螺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杨海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