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熊琛。委托代理人梁矢,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国平。被执行人沈彬。被执行人陈苏。熊琛与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沈国平、沈彬、陈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归还熊琛借款人民币170万元,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如果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熊琛可就总额人民币170万元中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沈国平、沈彬、陈苏对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0元,由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因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沈国平、沈彬、陈苏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沈国平、沈彬、陈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开发区思成路5号1、2、3、4幢房屋,被执行人沈国平名下有常熟市辛庄镇张桥东方佳苑20幢房屋,但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且被多个案件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沈彬名下有苏E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但该汽车已被另案查封,且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故本案不宜处置。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7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志鑫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甘国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