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1946号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8街1号。法定代表人郏建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凤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殷琦,职务不详。被告顾丽,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殷峰,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宋淮滨,男,1942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吴世琦,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顾丽、殷峰、宋淮滨、吴世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顾丽、殷峰、宋淮滨、吴世琦名下所有的价值一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二十五元八角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北京蓝天白云机票代理处、顾丽、殷峰、宋淮滨、吴世琦名下所有的价值一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二十五元八角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佳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