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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243号

张倩影、周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倩影,周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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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影,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周音,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广西柳州市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过核查,目前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车辆及房产已被柳北法院拍卖统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南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春发

审 判 员  秦宏黔

代理

审判员  覃晓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