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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1967号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晏小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晏小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1967号

原告: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贵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国丽,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小春。

原告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晏小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4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小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代理被告与深圳市罗湖区显碧美容中心劳动纠纷一案,被告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余下人民币7000元律师费在调解、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被告逾期支付原告费用的,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

二、被告与深圳市罗湖区显碧美容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由原告指派该所律师代理被告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深罗劳人仲案(2014)2711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作出生效裁决,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律师费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支付拖欠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依约支付律师费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请求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自愿调整为被告拖欠律师费的20%即人民币1400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晏小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晏小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方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