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2984号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机场路北。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自立,系公司员工。
被告:黄玉练。
被告:欧爱玲。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玉练、欧爱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金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自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玉练、欧爱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黄玉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FQ-JC-12032040车贷201401556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玉练以其购买的汽车(具体品牌型号:起亚牌YQZ7165A)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车辆总价为人民币65000元,其中申请透支额度46800元,分期还款总期数为36期,首期还款金额1469.11元,以后每期还款金额1443元;同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连续两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就其他责任也做了约定。原告作为保证人向中国工商银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一份自愿为被告黄玉练的上述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被告黄玉练、欧爱玲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玉练以起亚牌YQZ7165A轿车一辆(车架号LJDGAA226A0073616)作为抵押物(已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向原告提供反担保、被告欧爱玲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被告黄玉练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嗣后,中国工商银行按约定向被告黄玉练提供了透支资金,但被告黄玉练取得透支款后未按规定偿还相应的透支款项。为此,原告作为保证人于2016年4月28日代被告黄玉练向中国工商银行偿还了透支金额10000元,但被告黄玉练并未向原告归还上述代偿款,被告欧爱玲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黄玉练偿还原告代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透支金额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欧爱玲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以证明被告黄玉练向银行按揭贷款购车事实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证明;4、《反担保合同》,以证明黄玉练、欧爱玲反担保证明;5、中国工商银行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以证明被告黄玉练还款、逾期证明,原告代偿被告借款证明;6、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及垫付证明,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金额说明;7、担保承诺函,证明原告为被告黄玉练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证明的事实;8、签购单、进账单,证明被告黄玉练按揭购车的事实。被告黄玉练、欧爱玲未作答辩,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黄玉练、欧爱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证据放弃其质证、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内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被告黄玉练、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及被告黄玉练、欧爱玲与原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因被告黄玉练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6年4月28日代被告黄玉练向中国工商银行偿还了透支金额10000元。原告垫付后,被告欧爱玲作为反担保人也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垫付款,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黄玉练行使追偿权,也可以要求被告欧爱玲承担反保证责任。被告欧爱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玉练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玉练、欧爱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及质证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玉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欧爱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玉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玉练负担,被告欧爱玲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金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冬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