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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1807号

孙某甲、孙某乙与孙某丙、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807号

原告:孙某甲。

原告:孙某乙。

被告:孙某丙。

被告:孙某丁。

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与被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共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秦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