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807号
原告:孙某甲。
原告:孙某乙。
被告:孙某丙。
被告:孙某丁。
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与被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共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秦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