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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934号

欧文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欧文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934号罪犯欧文安,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黎平县。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文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于2013年8月1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文安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欧文安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