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9民初355号原告高月英,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被告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勤义。被告刘国忠,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英与被告某村委会、被告刘国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月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月英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南
人民陪审员 郝东星
人民陪审员 史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