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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9民初355号

高月英与某村委会、刘国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月英,某村委会,刘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9民初355号原告高月英,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被告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勤义。被告刘国忠,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英与被告某村委会、被告刘国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月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月英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南

人民陪审员  郝东星

人民陪审员  史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