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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313号

沈剑斌与徐志勇、徐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剑斌,徐志勇,徐霞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沈剑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徐志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徐霞敏,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志勇、徐霞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志勇、徐霞敏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