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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759号

王建国与孙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国,孙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7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1970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孙飞。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孙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苏07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苏 亮执行员  宋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