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7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1970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孙飞。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孙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苏07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苏 亮执行员 宋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