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080号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111号,联系方式1384483****。
法定代表人:高晓林。付景波,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吕素华,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景波、吕素华在银行的存款90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付景波吕素华相当于90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付景波、吕素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志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