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404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岳亚娟,女,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新庄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新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岳招喜,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权利人岳亚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权利人岳亚娟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11700元,执行费76元,诉讼费46.5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新庄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存款1182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