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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404执恢71号

岳亚娟、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新庄村第二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亚娟,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新庄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404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岳亚娟,女,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新庄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新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岳招喜,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权利人岳亚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权利人岳亚娟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11700元,执行费76元,诉讼费46.5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新庄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存款1182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