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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3639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63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马变爱

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

人民陪审员  李改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