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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4851号

王金德与刘秀云、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德,刘秀云,刘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851号

原告:王金德。

被告:刘秀云。

被告:刘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德与被告刘秀云、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金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德撤回对被告刘秀云、刘志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金德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