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851号
原告:王金德。
被告:刘秀云。
被告:刘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德与被告刘秀云、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金德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德撤回对被告刘秀云、刘志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金德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