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988号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