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民初1179号原告李过房。委托代理人曾礼浩,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秋兰,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原告李过房诉被告曾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1069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我同意赔偿,并已赔偿了62000余元医药费。还要赔偿我已没有经济能力,请求原告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19时50分许,被告曾秋兰驾驶无牌新日电动车后载张奕健、张奕德由南往北行驶,途径昌厦公路宁都县梅江镇庵边村水口瓷砖大世界门口路段时,碰撞行人原告李过房,造成原告李过房倒地受伤,电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3月10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宁公交认字(2016)第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曾秋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过房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过房被送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额部急性硬膜下血肿;2、左额颞枕顶急性硬膜下血肿;3、左基底节区挫裂伤;4、额骨多发骨折并额窦积血;5、多处软组织挫伤;6、2冠折;7、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2月7日行全麻下行右额急性硬膜外血肿开颅血肿清除术等。2016年3月14日出院,住院37天,用去医疗费62000余元。2016年5月11日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宁司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李过房车祸后致左额颞枕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部急性硬膜处血肿等原发损伤,该损伤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李过房该损伤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曾秋兰支付了原告李过房的全部医药费62000余元。李过房可获赔偿项目及金额:1、误工费:23112元(180天×128.4元/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37天×20元/天);3、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4、护理费:5400元(60天×90元/)5、伤残赔偿:53000元(26500元/年×20年×10%)6、鉴定费:1200元7、交通费(酌定):200元合计:84852元。以上赔偿范围和标准、项目与金额,参照江西省2015年度统计数据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及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确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2016)第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3、原告出院记录、CT报告单,证明原告的伤情、手术情况。4、(2016)宁司临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花费鉴定费1200元。5、购房协议、租房合同,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县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6、被告曾秋兰驾驶证,证明被告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7、原告医疗期间支付的医疗费发票,证明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62000元左右。8、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宁公交认字2016)第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曾秋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赔偿的项目基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不合理的部分依法进行了调整。原告所提供的大悟明岳家俱有限公司证明、工资表等,证明原告在湖北省大悟明岳家具有限公司连续工作6年,工资7000元/月的证据,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且不具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户籍虽在农村,但长期租住在县城,生活来源和消费发生在城镇,其诉请按照非农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最轻微的,其诉请精神抚慰金欠合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曾秋兰赔偿原告李过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84852元。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连 宏
人民陪审员 郭巧英
人民陪审员 李琼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