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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734号

郭伟杰与庄文声、郭晓冰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7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伟杰,庄文声,郭晓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734号申请执行人郭伟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庄文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郭晓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原告郭伟杰与被告庄文声、郭晓冰、广州同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庄文声、郭晓冰应共同向郭伟杰清偿货款227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74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庄文声、郭晓冰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郭伟杰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庄文声、郭晓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庄文声、郭晓冰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庄文声、郭晓冰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庄文声的粤A×××××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变价了被执行人郭晓冰名下市值41006.43元的股票,其中转执行费590元,剩余40416.43元执行款已于2016年8月12日退给申请执行人郭伟杰。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庄文声、郭晓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7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