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智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铭玖,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艳静,女,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
上诉人洛阳智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艳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智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铭玖,被上诉人商艳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刘海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