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0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董平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旭亚,该支行职员。
被告:焦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与被告焦丽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郝军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