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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069号

栾城农行与焦丽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焦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0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董平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旭亚,该支行职员。

被告:焦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与被告焦丽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郝军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