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24号申请人周雪芹,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蔡可强,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周雪芹因与被申请人蔡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周雪芹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可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周雪芹自愿缴纳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雪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可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戚厚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