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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324号

周雪芹与蔡可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雪芹,蔡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24号申请人周雪芹,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蔡可强,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周雪芹因与被申请人蔡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周雪芹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可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周雪芹自愿缴纳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雪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可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戚厚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