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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285号

王绪民与刘兆平、沙荣堂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绪民,刘兆平,沙荣堂,陈道桂,邱广益,刘东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王绪民,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兆平,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沙荣堂,男,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道桂,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邱广益,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东风,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绪民执行人刘兆平、陈道桂、邱广益、刘东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0638决书:被告刘兆平、陈道桂、邱广益、刘东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绪民借款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09年4月12日起按月息1.2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已被另案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房产、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0382执3285号终结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徐 松执行员  周新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