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3民初286号原告杨胜平,男,1972年10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委托代理人刘斌,施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吴桃英,女,1973年2月4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委托代理人杨胜平,系原告吴桃英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筑昌,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被告龙秀群,女,1957年10月1日生,革家人,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委托代理人宋红光,施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胜平、吴桃英诉被告杨筑昌、龙秀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胜平、吴桃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平、吴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