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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041号

张启章与王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启章,王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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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4041号

原告:张启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峰、XX荣,泰兴市横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王云华。

原告张启章与被告王云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启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启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烟酒饮料等货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王云华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烟酒饮料等,于2014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张启章人民币壹万元整”。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被告差欠原告烟酒饮料款计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本人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该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启章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