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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恢35号

杨新利与刘晨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新利,刘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杨新利,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刘晨,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423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献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