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字1188号原告徐桂红。被告陈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红诉被告陈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红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桂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桂红负担。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长青 百度搜索“”
徐桂红诉陈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字1188号原告徐桂红。被告陈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红诉被告陈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红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桂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桂红负担。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