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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字1188号

徐桂红诉陈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桂红,陈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字1188号原告徐桂红。被告陈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红诉被告陈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红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桂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桂红负担。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