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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行终50号

俞芹与马鞍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芹,马鞍山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行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中路54号。法定代表人从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光达,该局警令部指挥调度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士亮,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俞芹因诉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行初字第000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俞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俞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国庆

审判员  夏雪梅

审判员  焦明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敏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