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864号之三

杨小强、王世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强,王世哲,泉州延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王良源,王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8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小强,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王世哲,男,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泉州延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边。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良源,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强与被执行人王世哲、泉州延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王良源、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321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施静澜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