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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1291号

师松玲与简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师松玲,简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291号

原告:师松玲,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简学武,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师松玲与被告简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师松玲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松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松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师松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贝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兰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