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39号罪犯黄为焕,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为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7364元。于2012年8月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为焕自减刑以来,曾因与他犯相互推搡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1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为焕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