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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行初23号

李玲莉与新乡县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莉,新乡县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初23号原告李玲莉,女,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方,局长。

原告李玲莉诉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无房产证明,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新生

审判员 :牛传华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