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初23号原告李玲莉,女,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方,局长。
原告李玲莉诉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无房产证明,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新生
审判员 :牛传华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