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718号原告北京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55。法定代表人朱桦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敏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被告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温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市华陶辉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