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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104执2246号之一

石家庄金海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令文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金海源贸易有限公司,刘令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执2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宁街6号三宏公寓18栋。法定代表人刘令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令文,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海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令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6)第45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执49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刘令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令文名下绳状退捻开幅机1台、甩干机1台、高压染色机4台、水洗车2套、倒卷机2台、包缝机2台、履带蒸箱1套、上胶机1台、曝光机1台、高温烘箱1台、低温烘箱1台、焖头机1台、布夹定型机1套、印花机1套、空气压缩机1台、打浆机3台、MM685烘焙机1台、针板定型机1套、码布机2台、验布机1台、打包机1台、蒸化机1台、打底机1台、压光机1台、A字架14个、不锈钢罐1个、印花布车60辆。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