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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异16号

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乔井石与梨树县天合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乔井石,梨树县天合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异1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杰,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乔井石,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个体。被执行人梨树县天合粮油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大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井石与被执行人梨树县天合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称,1、天合粮油仓库的玉米,在法院查封前已经质押给异议人,异议人对涉案的95吨玉米享有质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2、异议人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处置质押物,合法有效,并无过错;3、异议人第一次提出异议后贵院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审查及给予答复,程序有误;4、贵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主体有误。请求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帐号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乔井石答辩称,1、谁拉我的粮食我就从谁要钱,一共四车粮食,卸到天合公司院内,当时没钱,没有结帐;2、我对天和公司与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不清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乔大伟陈述意见称,我和申请执行人不熟悉,由乔凤军出面赊的粮食卸到我们院内,粮食也都打包卖了,由乔凤军卖的。我从长春贷款下来之后这个钱给乔凤军了,乔凤军告诉我不用管了,我也没看到手续。拉这个粮食的时候我在江西,乔凤军把粮食卖了一大部分没有回款,钱回到他自己卡里了,担保公司发现粮食少了,把粮食拉走。我们签合同的过程和事实经过与担保公司所说的相符。

本院查明,2012年4月24日,异议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梨树县天合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分别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仓库租赁协议》和《存货监管协议》,由担保公司担保并由天合公司以其库存玉米作为质物反担保,致使天合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获取贷款800万元。2012年5月6日,天合公司从申请执行人乔井石处提4车玉米合计87940公斤,约定单价每公斤2.30元,合计货款202262.00元。因天合公司一直未付货款,原告乔井石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梨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天合公司自有的价值205.000.00元(95吨)的玉米予以查封,并规定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公司妥善保管、经营、禁止转移、隐匿、毁损或抵偿其它债务。允许出售,但必须保留价款。后经原告乔井石诉讼,本院亦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梨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天合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乔井石玉米货款202262.00元。2012年12月间,异议人将质物剩余库存予以处分,变卖玉米276.56吨,获得价款611177.1元。因天合公司未偿还到期银行借款,由异议人向银行代偿8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梨执字第167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担保公司五日内追回本院已查封的财产。亦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梨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裁定第三人担保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5000.00元。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3)梨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裁定扣划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00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担保贷款事实存在,但被执行人出质的质押物不明确,无证据能够证明申请执行人出售的4车粮食(95吨玉米)为双方的质押物。且该财产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异议人未经本院同意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物,已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32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业平

审判员  李福柱

审判员  许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