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基鑫精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郑某,女,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1,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商某,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苗某,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3,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源市基鑫精煤有限公司、王某、郑某、王某1、商某、王某2、苗某、王某3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36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济源市基鑫精煤有限公司、王某、郑某、王某1、商某、王某2、苗某、王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2的存款3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