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3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
负责人:陈南欢。
被执行人:张宝祥,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宝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宝祥应归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4805.52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5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7.02元、财产保全费207.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案号:(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83号】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宝祥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后,由买受人梁凤英以3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得款在支付房屋评估费1800元、(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67号案(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欠款本金:485593.7元)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款及相应执行费后,已无余款可供分配。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张宝祥的住所地位于信宜市,本院依法委托信宜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院复函称被执行人张宝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8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