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779号原告李某。被告冀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贵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红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