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惠东,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吴新何,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远,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岭景镇人,住广西藤县。陈惠东、吴新何与陈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罗法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25260.1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8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本院经依法向本辖区内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海坚
审判员 刘 祺
审判员 刘新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