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91号
原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某某,1968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飞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91号
原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某某,1968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