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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591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91号

原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某某,1968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