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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780号

葛敏与林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葛敏,林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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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780号

原告:葛敏,安徽光好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祥,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功辉大厦6楼。

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敏与被告林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葛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葛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葛敏撤回对被告林超的起诉。

审判员  江玉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