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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609号

XXX、何成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何成平,王攀,牟剑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60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绰号“胖娃”,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2012年4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成平,绰号“何老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2012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6年7月27日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攀,绰号“蛮子”,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崇州市。2012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6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6年7月27日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牟剑阳,绰号“阳阳”,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2015年9月26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9月28日因犯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日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何成平、王攀、牟剑阳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X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川018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X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何成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牟剑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忠代理

审 判员 杨承庚

代理

审判员员 陈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