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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法民初字第684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法民初字第68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永梅

审判员  刘玉奎

审判员  王维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