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法民初字第68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永梅
审判员 刘玉奎
审判员 王维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