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异63号案外人邸亚东,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潘小龙,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梁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蓉、雷启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高有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华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公司)申请执行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邸亚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邸亚东称,其在协助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远公司)联合体投标调查的过程中,收到了泰达公司的相关资料,在其向通远公司借款的过程中,其所在榆林市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误以为是要向泰达公司转帐,于2016年7月25日15:25:05将拟借给通远公司的400000元打入银川中院采取冻结措施的泰达公司在工行陕西榆林长兴路支行2*****************8账号中,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银川中院中止执行该账户中的400000元,并返还给案外人邸亚东。经审查查明,华铁公司诉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银民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宁夏华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2704792.09元,并承担欠款2704792.09元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宁夏华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对泰达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阳光支行2*****************8账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为1980000元。2016年7月25日,邸亚东向泰达公司上述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跨行转账400000元。2016年8月1日,案外人邸亚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为其打入泰达公司账户中的400000元系操作失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返还。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实名登记制度,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本院在执行华铁公司申请执行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泰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邸亚东称其向该账户转款400000元为其向通远公司的借款,因操作失误转账至被执行人泰达公司名下账户,其为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请求停止执行并予以返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款项的所有权人非泰达公司并属其所有,故案外人邸亚东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应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邸亚东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徐开前
代理
审判员 杨 玫
人民陪审员 马翠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