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31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黄土岗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南四环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黄土岗投资管理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0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5]第24《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市黄土岗投资管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拆除的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系丰台区花乡黄土岗花卉会展中心及停车设施项目,已取得规划调整许可,且占地面积大,拆除违法建筑涉及人员众多,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红卫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明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邬佩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