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371号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
被告:喻某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沈德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