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喜秀,女,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根荣,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喜秀与被执行人谭根荣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炎法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根荣向申请执行人李喜秀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喜秀与被执行人谭根荣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王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