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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5执188号

李喜秀与被执行人谭根荣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喜秀,谭根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喜秀,女,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根荣,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喜秀与被执行人谭根荣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炎法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根荣向申请执行人李喜秀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喜秀与被执行人谭根荣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王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