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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财保24号

郭万福与定西亚红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郭永军非诉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万福,定西亚红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郭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财保24号

申请人:郭万福,男,汉族。

被

申请人:定西亚红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西寨村上凡坪社。

法定代表人:郭永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郭永军,男,汉族。

申请人郭万福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西寨村上凡坪社定西亚红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12个菜库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万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西寨村上凡坪社定西亚红蔬菜保鲜有限责任公司的12个菜库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