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439号
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69521。
负责人:刘家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勇,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敏 来自